各分院、教学部: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公共选修课申报开课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修课的教学管理,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现将本学期申报公共选修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课原则及要求:
1、公共选修课程由经济管理类、法律社会类、文学艺术类、科学技术类、地学类、其它类等六个模块组成。
2、公共选修课属于全院性通选课,每门课程30学时。
3、公共选修课的每班人数控制在60—150人,人数少于4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设,个别课程因专业限定上课人数需少于40人的,须经教务处审批。
4、本学期选课的学生为统招2011级,为避免与学生必修课时间发生冲突,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定为每周四下午。
二、教师开课申请程序及要求:
1、开课教师提出开课申请,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设计。先经教研室审核,再由分院或教学部的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2、各分院及教学部负责人对开课教师资格、教学水平、业务能力把关。
3、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开课条件集中进行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方准开课。
4、各分院教学秘书于6月25日前将本分院申请开课教师申请审批表统一交教务处。
三、选修课教师的要求:
1、原则上提倡专任教师开设公选课,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资格,并对开设课程有厚实的基础、对应的专业。要求授课教师曾系统承担过一到二门以上的课程,授课效果较好,具有较丰富的授课经验。
2、申报选修课的教师要提供教材名称或与选修课相近的参考书名称。
3、承担选修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要有完备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和教案,学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考核成绩汇总表纸质稿及网上登记成绩。
4、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必须持严肃负责的态度。一经批准开课,不能随意调停课,如需调课须提前与教务处联系,并按调课规定手续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5、任课教师必须严格进行考勤,每次课结束前几分钟进行全点名或抽点名,对无故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本课程考试资格,并及时将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6、教务处加强对选修课的管理。不定期抽查教学情况,原则上抽查班级上课人数不得低于开班人数2/3。
教务处
2012年6月18日